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灌南县招商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灌南县招商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为优化国有资本投资方式,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助力我县招商引资,推动招商高质量发展,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向我县集聚,根据《灌南县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灌办发〔2020〕38号)、《灌南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灌办发〔2020〕3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基金设立概况
1. 基金名称。灌南县招商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注册为准)。
2. 基金注册。基金注册为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为灌南县。
3. 基金规模。总规模10亿元,后期根据实际调整,首期规模1亿元,实缴1000万元。
4. 基金期限。基金存续期为7年,其中投资期5 年、管理退出期2年,7年到期后确需延长存续期的,报经县基金设立部门批准同意后,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可适当延长,每次延长1年,延长不超过2次。
5. 基金管理人。采用双普通合伙人(GP)模式,双普通合伙人(GP)各出资0.5%。由江苏金灌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灌集团)关联公司连云港汇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通过招标引进的符合《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经规〔2016〕2800号)要求的一家外部专业投资机构作为双普通合伙人(GP),招标引进的普通合伙人(GP)作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有限合伙人(LP)。 初期由金灌集团或关联公司出资99%(LP),后期引入国家、省、市级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入股。
7. 基金托管银行。通过经比选等方式确定托管银行。
8. 基金管理费。在基金存续期内,按基金实际出资到位规模的1.5%/年提取管理费,双普通合伙人(GP)各为0.75%。
9. 基金收益分配。项目投资成功退出产生的可分配的本金和收益,遵循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在所有合伙人收回本金后,如有余额,其中的80%按照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分配给出资人,剩余20%平均分配给双普通合伙人(GP)。
二、基金的投资方式、规模和领域
1. 原则上主要以直接股权投资方式开展投资,不得投资基金(特殊目的基金除外)。
2. 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认缴出资额的20%,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并按《灌南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灌政办发〔2021〕9号)履行报批程序的除外。对单一标的企业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能成为控股股东。
3. 投资领域。灌南县招商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投资项目主要集中在我县招商引资产业转型升级、先进制造业引进以及县政府确定的重大招商项目等。县域外优秀企业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也可纳入招商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投资范围:将公司注册地迁入县域内;在县域内成立关联公司,将不低于基金投资金额的资金以新增生产线、设立研发中心等形式返投至县域内。
4. 基金返投约定。原则上基金在灌南区域内的投资金额不低于本基金实缴总规模的80%。
三、基金的运营及决策
基金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构成,分别为连云港市汇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推荐2名、基金管理人推荐3名。项目投资决策需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的项目在出资前,金灌集团(含关联公司)作为基金有限合伙人(LP)出资事项履行重大事项报批程序。
四、基金退出策略
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通过被投资企业首发上市或并购、“新三板”或“北交所”及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股权回购、股权转让、股权置换、并购重组、破产清算及诉诸于司法途径等方式部分或全部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产业投资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基金项目投资退出资金可进行再投资。
五、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有限合伙人(LP)提交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被投资目标企业的基金使用情况应接受投资双方共同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检查。
六、基金的投资限制
1. 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 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 以下的企业债(灌南县域内国有发行主体除外)、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 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 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 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 不得开展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
8. 不得开展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七、风险控制和监督
灌南县招商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基金内部控制体系,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基金投资允许存在正常市场经营投资亏损(投资总额亏损原则上不得超过10%),国资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审计部门进行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时,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处理、考核、监督。对于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